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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9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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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是否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

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托育机构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定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在机构内开展控烟工作。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5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相关机构是否规范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是否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7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消毒工作是否符合传染病防治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

8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预防接种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0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1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2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3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1.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有未取

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2.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开展人辅技术的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批准的技术类别、执业地址,工作人员是否

超出注册的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4.是否有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是否有实施代孕或参与代孕的行为;是

否有擅自进行无医学指征性别选择的行为;是否使用人类精子库以外的机构提供

的精子;是否有擅自放宽适应症滥用人辅技术的行为。

5.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4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

医疗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事故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院前急救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纠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5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处方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病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6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美容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临床研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17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抗菌药物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8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外国医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乡村医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护士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技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执业许可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健康体检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戒毒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精神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1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的行政检查

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重庆市献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2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医机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23

对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4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及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是否落实技术服务责任制、是否规范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是否依规开展职业病鉴定工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6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全区供水单位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7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涉水产品的生产单位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销售商销售的涉水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9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1.综合管理情况。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情况,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公示情况。

2.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防病媒生物或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公共卫生间设置、使用情况,游泳场所浸脚消毒池设置、使用情况。

3.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建立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4.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一次性用品用具使用情况,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情况。

5.控烟条例落实情况。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设置情况,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情况。

6.其他。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发售设施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0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是否有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1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资质、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实验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3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是否持有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设备是否与许可证副本里射线装置明细一致、是否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4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

是否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体检、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5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36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生产布局的合理性、防护设施的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定期检测并公示报告、接害岗位人员是否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7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情况。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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