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委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委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9〕113号)要求,结合本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进行审核的程序。
委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程序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奖励;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确认;
(八)行政给付;
(九)行政征收;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政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判断标准,详见附件1《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责任科室】 委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牵头,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和相关专家建立法制审核队伍,统筹完成委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法制审核的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区卫生健康委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五)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六条【法制审核程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科室(含执法机构)填写《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提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送审材料。承办科室送审材料不齐全的,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法规与综合监督科予以退回。
(二)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在收到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3);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三)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审核时,与承办科室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法官、律师等人员召开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提请法制审查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应当包含在法定期限内,严禁超期限提请法制审查。(法制审核流程详见附件4)
第七条【提请法制审核材料】 承办科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材料;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评估、鉴定报告;
(八)法律规定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制审核决定】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补充完善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文书归档】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法制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机构或承办科室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台帐,并对做出的法制审查意见按年度进行归档。
前款规定相关文书的归档要求及保管年限根据《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实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为类别 |
标准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1.经过听证程序的; |
|
2.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2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
1.拟对公民个人作出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 |
| ||
2.拟对公民个人作出没收其价值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出没收其价值10万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 |
| ||
3.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的处罚; |
| ||
4.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 |
| ||
3 |
行政强制 |
1.实施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扣押财物,且涉案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2.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3.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的; |
| ||
4.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强制执行方式。 |
| ||
4 |
行政检查 |
开展除市级要求之外的专项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案。 |
经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不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 |
5 |
行政给付 |
除市级项目外的,我区(含区政府涉及我委)行政给付的相关文件 | |
6 |
行政奖励 |
1.本系统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 |
2.行政奖励涉及人数100人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 | |||
7 |
行政确认 |
规范行政确认相关程序与标准的文件。 | |
8 |
行政裁决 |
1.涉及当事人根本权利义务的; |
|
|
| ||
9 |
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额度达到法律规定上限的。 |
|
10 |
其他 |
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
|
附件2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申请科室 (或执法机构) |
|
申请时间 |
|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
|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
承办科室(或执法机构)意见 |
经办人: 承办科室(或执法机构)负责人: |
附件3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万卫重执法审( ) 号
序号 |
审查内容 |
初步审查意见 |
1 |
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
□是□否(理由:) |
2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
□是□否(理由:) |
3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是□否(理由:) |
4 |
适用法律正确 |
□是□否(理由:) |
5 |
符合法定程序 |
□是□否(理由:) |
6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 |
□是□否(理由:) |
7 |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是□否(理由:) |
8 |
未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是□否(理由:) |
承办 人审 查意见 |
承办人签名: | |
法规与 综合监督科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附件4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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