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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106P/2024-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万州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日期:2024-10-24 来源: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语音播报

万州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简称两法衔接),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州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及《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认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对象,具体如下: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六)《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八)《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九)其他按照《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条  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发现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线索,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两法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

第四条  对应当向区公安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公安局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对于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在能够证明案情的情况下,积极与区公安局沟通,商请其介入审查案件,提出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意见或移送的意见,以便准确、及时移送案件。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区公安局提前介入,并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第七条在案件调查终结阶段,发现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首先确定是否符合移送的标准。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做好案卷材料的补充完善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区公安局移送并抄送区检察院。

第九条对区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向区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区疾控中心应当自接到证据调取手续之日起3日内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移送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处罚时限内。

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立案的,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区疾控中心应当重新立案。

第十向区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书内应逐项规范填写,并加盖区卫生健康委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即原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案件查处过程中有没收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应制作详细清单一并移送。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  符合非法行医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的,区疾控中心还应当同时向区公安局移送历次卫生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复印件,同时加盖区卫生健康委公章。

第十 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情况应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相关咨询。

第十四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对疑难、重大、复杂无法判定是否属于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部门或行业专家提供支持,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  按照《重庆市万州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联席会议制度》(万州卫〔201390号)《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卫〔202451号)的要求,在打击全区卫生健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加强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的信息沟通和衔接配合。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部署工作任务、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第十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的双向信息交流,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和政策方针。

十八对已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相互配合,随时跟进掌握相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九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2022-3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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