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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106P/2023-002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发布日期 ] 2023-10-25

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制度

日期:2023-10-25 来源: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语音播报

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监督程序,提升卫生健康执法水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万州府办〔2019113号)和《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先行审核,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拟作出处罚事项前,由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内部层级监督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支队以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实施的通过一般程序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

第四条由政策法规科通过独任审核和合议审核两种方式负责对各业务科室(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先行审核。

独任审核,是指在案件的调查终结或经合议之后,处罚告知之前,由政策法规科的1名工作人员独立进行审核,并独立签名出具审核意见。

合议审核,是指在案件的调查终结或合议之后,处罚告知之前,由政策法规科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商讨一致后共同签名共同作出审核意见。若审核人员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在审核意见中应当如实说明。

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案审委员会讨论、专家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议审核进行研究论证。

第五条 一般程序中的一般性案件,适用独任审核。

一般程序中的下列案件,适用合议审核: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对自然人处以没收其价值5000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四)拟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没收其价值2万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五)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处罚的;

(六)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的;

(七)区级以上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八)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文要求进行法制先行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在所承办案件调查终结或经合议之后,处罚告知之前,向政策法规科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行政执法卷宗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将案件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同步提交至政策法规科审核人员,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先行审核。

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合议或者初步讨论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就具体行使情形及理由,在审核申请书中如实反映。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及其条款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处罚案件;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处罚措施是否合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独立开展审核工作。

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以向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进行走访调查,各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附件2)并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员。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做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执法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恰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改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建议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七)发现文书中其他不符规范的,建议办案人员立即改正。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类型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应在完成法制先行审核后按照支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支队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区卫健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将案卷相关材料和《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附件3)报至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核,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才能按程序开展案件后续查办事项:

(一)可能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处罚性质的;

(二)可能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的;

(三)可能对自然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可能对自然人处以没收其价值2万元以上的非法所得、非法财物或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没收其价值10万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五)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在收到支队政策法规科《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或区卫健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要对收到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对审核意见的部分或全部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政策法规科进行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后决定。

案件未经法制先行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先行审核人员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万卫执法〔2020〕14号文中《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模板)

      2.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模板)

      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模板)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

拟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涉嫌案由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立案时间

案件调查

人员

执法证编号

执法证编号

已查明

违法事实

案件涉及

主要证据

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

合议或内部讨论情况

拟给予的

处罚事项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内设执法

工作机构

负责人意见

备注

附件2

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

来文机构(科室):

来文时间:

来文类别:

执法人员:

涉案主体:

涉及案由:

审核意见: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亲笔签名:

                                      

附件3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申请科室

(或执法机构)

申请时间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承办科室(或执法机构)意见

经办人:

承办科室(或执法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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