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万州府办〔2019〕11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8〕5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大队在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应急、重大行政决策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记录,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综合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客观、全面、真实地记录整个执法行为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相对人的负担,不得消除、隐匿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利的记录,也不得仅仅记录对相对人不利的情况。
第六条 各执法大队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以书面记录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使用,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信息化记录等方式的全面普及。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第八条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或电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的文书。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九条 音像记录指通过手机、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文书送达、实施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填写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摄像(视频)证据单。
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四)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注明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条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电子数据采集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内部行政行为,一般采用纸质文书记载的方式,实时记录内部执法行为完整的流转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形成电子数据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对外行政行为,以书面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遇到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受到天气、设备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后续案件调查文书中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按要求将音像信息上传至采集站,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删减、增加或编辑剪接音像资料。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传的,需报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延期上传。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和视频光盘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各科室应加强对纸质文书、材料的管理和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按照《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试行)》(附件2)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全过程记录的全部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执法机构内部程序文书以外,经过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允许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部门查阅、摘抄,但不得准予复制和拍摄。
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执法有关记录材料及其内容的,应当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和用途,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附件3)经支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调取。
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请求查阅、调取、复制、拷贝执法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及其内容的,一律不得准许。
其他行政执法机构需要调取音像或文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附件3),提供音像或文书记录复制件,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联合执法时,应由参与联合执法的卫生监督员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也可以与其他机构协商确定由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联动执法时,一般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参与共同执法的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相对人利用自有设备自行进行拍摄或者录音的,除法律明令禁止外,一般应当允许。
第二十一条 由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各执法大队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稽查,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开展抽查工作,并将稽查结果作为各执法大队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执法大队对稽查反馈的问题应当认真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万卫执法〔2020〕14号文中《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试行)
2.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试行)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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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试行)
行政检查操作指南
序号 |
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要点 | |
1 |
到达现场 |
音像记录 |
可通过拍摄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示证过程。 |
至少2名执法人员示证亮明身份,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后开展行政检查。 |
2 |
现场检查 |
纸质 |
制作《现场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
根据行政检查内容填写检查表,制作有关文书。 |
信息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记录 |
用相机、执法记录仪等对现场检查全过程录音、录像、拍照。 | |||
3 |
检查反馈 |
纸质 |
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整改内容等。 |
信息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4 |
归档 |
纸质、电子 |
将行政检查纸质及电子化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
记录归档文件的件数、名称、页码等。 |
行政处罚操作指南
序号 |
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要点 | |
1 |
受理 |
纸质 |
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
记录案件来源、案发单位(人)基本情况、案情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经办人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 |
立案 |
纸质 |
制作《立案报告》。 |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记录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案情摘要、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负责人批准立案(或不立案)时间,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3 |
调查取证 |
纸质 |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文书。 |
记录现场检查所发现的违法事实、违法场所、违法时间,提取现场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询问笔录应写明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注意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 |
音像 记录 |
用相机、执法记录仪等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必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4 |
调查终结 |
纸质 |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形成的书面报告。记录案情及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关证据、争议要点、处理建议、负责人意见等。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5 |
合议 |
纸质 |
制作《合议记录》。 |
记录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合议人员应是单数。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66 |
法制稽查 审核 |
纸质 |
制作法制稽查审核意见。 |
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77 |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
纸质 |
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
符合支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
8 |
事先告知审批 |
纸质 |
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记录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9 |
事先告知 |
纸质 |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0 |
陈述和申辩 |
纸质 |
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
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的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 记录 |
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必要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1 |
陈述和申辩复核 |
纸质 |
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记录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2 |
听证 |
纸质 |
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 |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调查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应记录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人员都应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 记录 |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13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
纸质 |
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记录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4 |
行政处罚决定 |
纸质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记录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5 |
送达(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执法文书) |
纸质 |
无当事人签收栏的制作《送达回执》。 |
记录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 记录 |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16 |
简易程序 案件备案 |
纸质 |
填报《当场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批表》。 |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七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委备案。 |
17 |
行政处罚 公示 |
在信用中国和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
信息主要包括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 | |
18 |
催告 |
纸质 |
制作《催告书》。 |
记录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9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纸质 |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
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0 |
结案 |
纸质 |
制作《结案报告》。 |
记录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1 |
司法移送 |
纸质 |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案件移送书记录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
信息 平台 |
在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2 |
归档 |
纸质、电子 |
将所有资质、电子化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
记录归档文件的件数、名称、页码等。 |
— 1 —
附件2
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包括海康威视DSJ-N2型4G执法记录仪(以下简称4G版记录仪)和AEE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以下简称单机版记录仪)。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与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四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音频、视频应同步摄录,并严格按照本规范进行保存和使用,确保音、视频记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记录工作开始前,应当检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剩余电量、存储空间、时间设定等情况,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外出检查时,应有一人佩戴4G版记录仪,一人佩戴单机版记录仪,在执法过程中两个记录仪同步摄录。
第八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
(二)投诉举报案件、信访件、上级转办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当场行政处罚;
(四)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
(五)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
(六)监督执法中遇到不配合、干扰、阻挠正常执法活动,或出现冲突及人身侵害等情形;
(七)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快检和公示的;
(八)其他认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情形。
第九条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监督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活动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应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十条 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手持记录的形式进行摄录。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监督执法现场后,应当在该管理相对人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现在是×年×月×日×时×分,执法人员×××、×××…对××开始日常或“双随机”监督检查。” 结束时应说“×时×分该场所(单位)检查结束”
第十三条 对有关场所进行执法记录时,首先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向被监督对象亮证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应当告知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执法记录。被监督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对于现场执法记录表示异议时,应当进行沟通解释,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但不得停止摄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在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言说明。
第十五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保持着装严肃规范、态度端正、用语规范、执法文明。
第十六条 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注意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整体环境;
(二)重要涉案涉事物品;
(三)管理相对人、当事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和可以说明纠纷事实的证据;
(五)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检查过程及与现场人员的谈话情况;
(六)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在摄录完成后,应当及时填写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记过程录音录像情况记录表随案件档案一并留存。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用于非公务性质的拍摄。
第十九条 监督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终端损坏的,使用人应及时上报,并报请修理或换发。
第二十条 由综合业务科指定专人作为设备管理员,负责执法记录仪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员至少每半年清点一次本科室的执法记录仪,核对数量及检查功能是否正常,各执法大队应积极配合管理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出售、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挪用和故意损毁。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移动执法终端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升级工作,由具有技术能力的厂家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记录仪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设备,检查发现设备有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员,由设备管理员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摄录完成后48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的声像资料传输到采集站中。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仪的原始影音资料,应至少保存到本考核年度结束。作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的处置;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事件、典型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相关执法活动的影音资料等记录,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执法活动的影音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申请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影音资料,移送前须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本机构向当事人、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应当经须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申请单》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剪接、删改或者擅自对外提供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由政策法规科定期组织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终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执法大队)及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影音资料进行剪辑、删改、损毁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私自或者违规调取、复制、使用、披露现场执法影音资料,影响案件办理、事件处置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未严格执行本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损毁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
(七)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万卫执法〔2020〕14号文中《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申请单
第 页,共 页
申请单位(个人)信息:
申请人:
电话:
调用内容:
1.
2.
3.
4.
用途说明:
申请单位(个人)应保证调用内容仅被用于上述用途,本单位对申请人超出上述用途使用调用内容造成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批准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单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本单位分别留存)
一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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