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万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万州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万州府办〔2019〕113号)和《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管理办法》(万州府办〔2019〕6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将本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及其救济途径等事项采用相应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单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对外公示工作,由综合业务科统一负责,各执法大队应积极配合完成信息公示工作,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
各执法大队在公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把信息的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公示内容的权威、准确、及时。
第四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真实、全面、及时更新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需作适当处理后才能对外公示。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通过文字与图表结合的方式公示本支队内设执法大队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分管各区域的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着装照、身份性质、职务、执法岗位、执法区域、执法类别以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办事程序、执法流程,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卫生健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文书样本。公示全部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并对每种执法文书的用途做必要说明。对当场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予以标明;
对外执法时作出的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印发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业务办理窗口通过设置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各执法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完成国抽“双随机”任务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行政检查工作后,应按时将信息报告至综合业务科。由综合业务科负责整理汇总后填写信息公示审核表(附件),通过审核后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行为作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执法大队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大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各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对本执法大队的公示信息进行审核,综合业务科在对信息进行公示前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布和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有误的,由相关责任科室(执法大队)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澄清并及时更正。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由综合业务科及时从原信息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新为新的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政府,抄送区司法局,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加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政策法规科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万卫执法〔2020〕14号文中《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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