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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市万州区顺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曾启周>)

日期:2024-07-26 来源:万州区文化旅游委
语音播报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万州文旅不予许可书〔2024〕1号

重庆市万州区顺财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曾启周):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申请人提出歌舞娱乐场所设立行政许可申请,我委在你场所设立公示期内(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5日)对你场所进行了实地勘查,同时区教委于6月27日也向我委反馈认为拟设立场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北滨大道258号4层)位于电报路小学(万达校区)周边200米范围内。因你场所和电报路小学(万达校区)之间距离不满足相关要求,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如下: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地点: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六条第(九)款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四、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旅规﹝2021﹞5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任一出入口距离中、小学任一出入口以现有交通条件的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娱乐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任一出入口;学校、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是指由学校、幼儿园设置,通过物理隔离,可开合,主要用于学生、幼儿出入的交通通道闸口,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抄送:区公安局、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高笋塘街道办事处、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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