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万州文旅发〔2025〕67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体育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扩大文体旅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消费产品、更优质消费服务、更多元消费场景,联动吸引消费加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万州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旅游和体育相关市场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 支持市场主体升规上限、扩大经营。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新建投产企业,从达到升规上限条件起3个月(含)内、5个月(含)内、5个月后升规入库,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2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四下”升“四上”企业(个体户),给予企业1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兑现,入统当年兑现 50%,第二年、第三年仍然在库且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分别兑现30%、20%。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规上行业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增速达到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2万元,增速达到 10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2万元、15万元。
(二)优化文旅产品服务供给
2. 鼓励重点文旅体项目建设。对企业在万采取社会化投资新建或改建文旅体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且新增实际投资(不含土地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用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支持旅游新业态产业发展。对企业在万新投入建设“水上旅游、低空飞行、健康康养、工业旅游、房车露营、精品民宿”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且经营满一年的,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房屋、土地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贴项目不超过10个。
4.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企业新开发含万州元素的文化创意设计作品、旅游商品自主参加市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评比活动并获奖的,按照市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开发含万州元素的文创产品,单个产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激发文旅消费潜能
5. 支持旅行社组客。对于旅行社企业组织区外游客到万州旅游,具备以下2个条件的实施奖励扶持:(1)在万住宿1晚并游览天生城;(2)游览收费A级旅游景区或乘坐“水上巴士”游览三峡平湖旅游区或观看旅游驻场演出(3选1)。年度累计达到3000人次以上至1万人次以内,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达到1万人次以上至3万人次以内,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达到3万人次以上,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6. 鼓励三峡游轮旅游。对于通过游轮开展旅游业务的经营企业在活动期内将万州港作为始发港或停靠万州,并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按40元/人的标准实施奖励扶持:(1)全年通过游轮开展的旅游业务50趟次以上并每趟次在万停留不少于4小时;(2)所组织游轮游客在万观看旅游驻场演出;(3)所组织游轮游客在万游览天生城;(4)全年每个组客企业累计组客不低于1万人次。
7. 支持营业性演出发展。对企业在万举办演唱会的,单场售票4000人以上且售票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且售票收入4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场售票2万人以上且售票收入8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万举办主题音乐节的,累计售票30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1万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2万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不予奖励。
8. 支持商业体育赛事活动。对企业在万举办较大影响力的商业体育赛事,累计售票收入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不予奖励。
(四)扩大提升知名度影响力
9. 支持优秀视听作品生产。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制网络视听作品,通过备案审查并在主流视频网站播出,单个作品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分账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拍摄制作宣传展示万州的视听作品(展示万州内容时长不少于50%),单个作品在主流视频网站播出并点击量达1000万人次的,每部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点击量达2000万人次的,每部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点击量达5000万人次的,每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申报奖励不超过3部作品。在我区依法备案注册的影视企业作为独立或者主要出品方创作生产的优秀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院线上映的每部给予20万元奖励,院线票房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影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0. 支持万州文旅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5A、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5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5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5C、4C、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分三年兑现,达到标准当年兑现50%,第二年、第三年仍达标且正常经营的分别兑现30%、20%。对往年已获得此类奖励的企业,达到更高奖励档次标准,按对应档次给予差额奖励。
重大项目(活动)“一事一议”政策。对聚集人气、拉动消费、传播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能延伸拓展文旅产业链条的重大项目(活动)或者企业,在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等方面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
三、附则
(一)政策解释。本政策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以申报指南为准。万州区同类性质政策申报主体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积极支持企业申享国家、市级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奖扶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若上级政策低于区级的,申享上级政策后,区级补足差额部分)。本政策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不适用情形。企业信用较差,近三年有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申报时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存在税收、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保、环保等方面失信记录(行政处罚等)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且尚未完成信用修复或未移除相关名单的。
(三)政策监督管理。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拨付到相关企业,区文化旅游委制定印发《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及年度申报指南,对各支持方向申报具体条件、标准等予以细化明确,并按统一标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局在体彩区县分成资金中统筹),区文化旅游委对企业实施公开申报、真实性审查等工作,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统筹开展公示、计划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估等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政策资金的企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全额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名词解释。网络视听作品指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电影、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短视频、网络专题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融媒体作品。主流视频网站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哔哩哔哩、咪咕、抖音。
(五)执行期限。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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