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万州文旅发〔2025〕60号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六)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采取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形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委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并及时送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作出的决定或建议,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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