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文化旅游体育领域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文化旅游体育领域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渝文旅发〔2022〕116号)要求,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万州区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正式印发。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旅游体育领域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中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中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限定为万州区文化旅游委依法监管处罚的对象。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文化旅游委或其他有关单位举报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区文化旅游委、区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日常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区文化旅游委公布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区文化旅游委开展举报奖励活动,遵循方便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
区文化旅游委通信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440室;邮政编码:404000;电子邮箱:cqwzwlw12350@163.com;24小时电话:023-58815889、传真:023-58815892。
第八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九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一受理本行业领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区文化旅游委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安委会,由区安委会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二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区文化旅游委根据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区安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从罚没返还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区文化旅游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工作场所张贴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清单”,并纳入职工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范围和标准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旅游体育领域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由区文化旅游委直接受理核查和实施奖励的
1.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奖励1000元);
2.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旅行社、景区、酒店、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高风险项目、交通工具等)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奖励500元);
3.旅行社未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奖励500元);
4.旅行社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奖励500元);
5.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奖励500元);
6.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奖励500元);
7.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奖励500元);
8.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500元);
9.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燃损坏的设施的(奖励500元);
10.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奖励500元);
1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网吧、网咖等)(奖励500元);
12.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奖励1000元);
1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奖励1000元)。
14.体育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奖励500元)
15.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元)
16.体育经营者未按国家规定聘用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奖励500元)
二、转相关单位受理核查和实施奖励的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的通知》(渝安办〔2021〕49号)要求,举报人对下列涉文涉旅涉体安全生产事项,可直接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或通过区文化旅游委转相关单位受理核查和实施奖励。
1.在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内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
2.在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应急局、区公安局。
3.在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4. 城市规划区内临街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外户外招牌设置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5.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6.文化旅游经营场所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7.文化旅游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
8.旅游包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交通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9.货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游客。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区交通局、万州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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