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万州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万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万州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万州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万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万州统发〔2024〕2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万州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万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以及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协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同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决定处罚事项。
第三条 分管负责人
协助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按规定权限审批处罚案件及领导案件听证会的工作,并参与必要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责任科室
1.制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2.依法受理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
3.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4.负责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专(兼)职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依法管理统计《行政执法证件》;
5.接受群众举报,具体办理统计违法案件;
6.完成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的各项任务;
7.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教育,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万州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
抽查对象统计台账、原孡数据、财务资料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双随机”抽查 |
重庆市万州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不少于5‰ |
1次/年 |
万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 |
执法事项名称 |
审核依据 |
法制审核 |
提交 |
应提交的资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1、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具体承办行政处罚事项的处室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2、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3、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4、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5、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6、其他相关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5、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8、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
收到法制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
2 |
行政 |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1、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具体承办行政处罚事项的处室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2、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3、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4、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5、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6、其他相关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5、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8、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
收到法制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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