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区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4-06 来源:区商务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企业:

现将《万州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振兴局

               202346

万州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1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打造我区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规范透明、权责匹配、压实责任”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区商务委负责项目的规划、项目申报、审核评估、动态监管、公示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农副、手工、民俗、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统筹加工、包装、品控、营销、金融、物流等服务,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拓宽农村产品销售渠道。整合交通、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对为提升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项目期内房租、运营维护费用等(仅指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一定补助,对为提升乡镇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成效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100%给予一定补助,同一个村(社区)不得补助2个及以上站点。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围绕村村通快递目标,支持交通、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辐射周边乡村。对公益性强、市场化运营能力较弱的承办企业相应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80%补助,对具有一定市场化运营能力的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等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50%补助。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邮政、供销、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对承办企业相应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升级以及信息化升级、开发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50%补助。

(四)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依托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等,完善产品包装、摄影美工、短视频拍摄、直播带货、网店运营等课程,加强对具备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合作社社员等的实操技能培训,发挥电商致富的示范型、引领性。注重培训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转化率。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对培训承办机构、协会、企业等根据示范区县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进行补助。

(五)农村产品产业培育和品牌打造。支持农村产品网销基地打造,推动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电商化改造,鼓励培育拳头产品品类,对打造网销基地、培育拳头农产品、建设网货加工中心以及分拣和仓储中心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对区域公共品牌的品牌培育和推广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渠道等集中统一参加或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网络促销推广活动,对营销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独立组织的、为其本身服务的网络营销活动不得补助。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区产业实际,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潜力,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方向、建设内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细化资金支持方式、内容、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知晓面。

(二)承接主体选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的规范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明确硬性绩效目标,签署有约束力的合同,原则上单次购买服务时间不超过2年。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要经公开项目内容和承建主体要求、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相关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中,评审专家应从行业专家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抽取,同时项目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验收和资金拨付。已按规定确定的项目,可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实际预拨不高于5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进度进行预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清算。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和资金拨付。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接主体向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支持金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收到项目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审核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合格项目和补助资金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报政府批准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对项目及材料真实 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失信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外,承接主体申报项目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项目基本情况(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 备等情况,预期成效);3.已实施项目提供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或与相关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4.已实施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或与相关单位活动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必须说明前期建设情况及相关设施清单等,新增设施设备等情况,预期成效);3.项目内外和设备图片;4.已实施项目提供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等情况;3.项目内容和设备图片;4.已实施项目提供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相关固定资产和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

(四)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2.培训工作总体方案;3.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4.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5.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6.培训人员花名册;7. 每次授课现场照片;8.对培训方案审核和人员培训组织过程的监管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属地政府及区商务委加强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要督促指导项目承建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要按规定收回并处置相关固定资产。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区商务委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条  区商务委按要求在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信息,及时报送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拨付资金后,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 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此外,应避免支持项目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