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
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务〔20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渝商务〔2020〕166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就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由市商务委下放至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辖区行政审批大厅或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由市商务委统一向商务部领取,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到市商务委按需领取批准证书,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证书应上缴市商务委统一销毁。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编排按照“一证一序号,一站一编号”的原则,统一编制证书序号和证书编号格式。各区县(自治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序号为“区域名称+3位序列号+站或点或高速组成”。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核实、资料审核、审批决定等职责,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
(二)强化行业规划确认。结合全市能源平衡体系建设和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市商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油库和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的规划布局,按规定对全市所有加油站(点)建设规划进行确认,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权限取消、下放后,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创新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年度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不定期检查等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要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市场分析,研判市场需求,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保障辖区成品油市场稳定。要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在每年3月底前实行年度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市商务委备案。
(四)全面提升行政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队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加强对成品油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市商务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成品油审批工作培训,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审批工作,帮助提升业务能力。
(五)强化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档案管理,依托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数据库,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审核发证企业名单登记造册后报市商务委。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商务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申办流程及条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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