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17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区莲成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KPTA1B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葵花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2026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8日,万州区柱山乡政府工作人员根据《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区小流域、小微水体环境污染违法问题排查方案》对辖区内小流域进行巡查,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向田地排放畜禽粪污的行为,便向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联系,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养殖粪污进行干湿分离,分离后的液态粪污装入虹膜沼气池进行常温厌氧发酵,在没有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7.2.2常温厌氧发酵处理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天的情况下,从虹膜沼气池接出一条黑色的直径40毫米的PE管,管道一直连接到养殖场上方名叫伍百梯的田地,田地内有残留的液态粪污和大量飞舞的蚊蝇,部分液态粪污从田地漏流至伍百梯沟。你公司的行为系向田地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6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6月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提供的《柱山乡莲成牧生态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柱山乡莲成牧生态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页复印件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1〕44号)复印件。
5、2026年6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6〕第H254号)。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将虹膜沼气池内进行常温厌氧发酵处理的液态粪在没有达到规定处理时间情况下用管道抽排至田地内,田地上有大量飞舞的蚊蝇,且田地内的部分液态粪污从田地漏流至伍百梯沟。
6、2026年6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6年6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6、7证明你公司对伍百梯田地进行了清理,没有将液态粪污进行外排。
8、2026年6月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6〕1-002号),责令立即对田地内残留的粪污进行清理,确保田地内粪污不外排。2026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将虹膜沼气池内进行常温厌氧发酵处理的液态粪在没有达到规定处理时间情况下用管道抽排至田地内,事后积极配合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抽排出的粪污对环境影响较小(各污染因子数值较小),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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