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16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玉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巨明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480512X6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永宁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6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6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由于对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植物氧化塘塘坎裂口,导致塘内部分养殖粪污从裂口流出流入玉米地后外流。经采样监测,消纳田(玉米地)外流废水化学需氧量为644mg/L、氨氮为87mg/L、总磷为11.6mg/L、总氮为90.2mg/L。你公司行为系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片资料。
3、2026年6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6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玉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废水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万州环(监)字〔2026〕第E205号。
5、2026年6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科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养殖环准〔2012〕6号。
6、2026年6月9日你公司负责人XXX提供《重庆市万州区环保局关于同意原万州区永宁村宗明生猪养殖场环境保护批准书适用于重庆市玉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函》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你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植物氧化塘塘坎裂口,导致塘内部分养殖粪污从裂口流出流入玉米地后外流,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7、2026年6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6年6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图片资料。
证据7、8证明你公司植物氧化塘塘坎已修复,旁边水沟内溪水清澈无异常。
9、2026年6月9日你公司负责人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6〕4-6号),责令你公司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出现异常及时处理。2026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7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述称:一是你公司从去年10月份开始一直到今日生猪连续八个月亏损,你公司本身很注重排污细节,但这次确实因自然灾害又是发生在夜间没有排查到位,发现问题后积极处理问题;二是你公司对排污细节很注重,今年五月你公司就已经在和所处村组协商粪污消纳,你公司购买了一辆专用拉粪罐车,把粪污拉运至所在村组农户农田消纳,从而减轻粪污处理量;三是此次罚款,希望我局给予最大减免,让你公司把这笔罚款用于改建环保设施上和设施设备运行中。
我局认为:
-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陈述称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治理养殖粪污,这是你公司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尽之义务,我局予以支持,但这不是减免罚款的法定依据,故我局对你公司减免罚款的申请不予采纳。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生猪存栏量不大、从植物氧化塘塘坎裂口流出的粪污对环境影响较小(各污染因子的浓度较小),且及时进行了整改,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小写:3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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