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13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开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5931L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宁波一支路6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6年3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运营的太安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运营的太安镇污水处理厂总出口外排废水进行监测,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11日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6〕第H101号)显示,2026年3月2日太安镇污水处理厂总出口废水(混合样)氨氮为51.6mg/L、总氮为54.4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B标的5.45倍、1.7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6〕第H101号)。
2、2026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片资料。
4、2026年3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3月19日你公司副经理X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15〕28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回执》(渝(万)环验收回执〔2019〕26号)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摘页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运营的太安镇污水处理厂2026年3月2日总出口废水(混合样)氨氮为51.6mg/L、总氮为54.4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B标的5.45倍、1.72倍。
6、2026年4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万州区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隐患自查和其它主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
7、2026年4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X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6年4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XXX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9、2026年4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宣教法规科提供的《索赔启动登记表》复印件。
证据6、7、8、9证明你公司举报了XXX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抑制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0、2026年4月8日重庆大有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11、2026年5月21日重庆大有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证据10、11证明你公司运营的太安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
12、2026年3月19日你公司副经理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6〕2-004号),责令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2026年4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举报了XXX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抑制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条第四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条第四项第八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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