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14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锦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其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5662339G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1号41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6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6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页岩砖生产项目焙烧窑和烘干窑正在进行页岩砖烧制及砖坯烘干,其配套建设的除尘脱硫塔喷淋电机过流继电器跳闸处于关闭状态,由于你公司未及时发现过流继电器跳闸,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泵停运,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时未同时停运隧道窑生产线,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资料。
3、2026年4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厂长X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矿环准〔2015〕4号)复印件、《万州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渝(万)环矿清〔2018〕1号)复印件、《重庆市锦麟建材有限公司3000万匹页岩砖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摘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未及时发现过流继电器跳闸,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泵停运,废气处理设施停运时未同时停运隧道窑生产线,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5、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厂长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之规定,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6〕4-4号),责令你公司加强巡查,确保喷淋水泵在页岩砖焙烧、烘干时安全稳定运行。2026年4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管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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