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12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本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正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90369877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凤凰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6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6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由于近期没有对水粪收集池进行巡查管理,没有及时发现水粪收集池存在渗漏问题,现场检查时水粪收集池内存放的粪水正在渗漏至水粪收集池西侧废弃的养殖圈舍内,经废弃养殖圈舍的干粪收集池流至养殖场西北侧新屋湾山水沟旁的废弃农田后,同山水沟内山水一起从陡崖落下进入双河口街道石鼓村。经采样监测,新屋湾山水沟下游陡崖下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78mg/L、氨氮为191mg/L、总磷为12.9mg/L、总氮为214mg/L、粪大肠菌群大于240000MPN/L。你公司行为系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片资料。
3、2026年3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正国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6〕第H132号。
5、2026年3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提供的《万州区九池乡凤凰村良种猪场粪污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复印件。
6、2026年3月24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正国提供《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养殖环准〔2009〕11号)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你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水粪收集池存在渗漏,部分水粪渗漏至养殖场外山水沟,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7、2026年4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6年4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图片资料。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对水粪收集池塘坎进行了防渗处理,未见池内水粪外渗。
9、2026年3月24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正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6〕4-3号),责令立即对水粪收集池进行堵漏修复,防止粪水外流,并将外漏的粪水回收。2026年4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4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少罚免罚申请书》,作出了如下陈述:一是在2026年3月24日沼液池发生渗漏,给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原因是沼液池的防渗膜破了个洞,在各级政府领导的指导下,你公司立即将沼液池外边的内墙壁全部封好,再没有发生渗漏。二是恳求我局对你公司猪场发生的这次渗漏事件,能给一次谅解的机会,少罚或免罚,这次事件,公司深刻认识自己疏忽管理的严重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这类事件。三是由于猪价这几年一直低迷,公司处于严重亏损,欠各银行及私人共计150余万元,贷款无法偿还。四是综上恳求我局酌情考虑,给予你公司少罚或不罚。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陈述的第一点,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整改,我局予以支持;你公司陈述的第二点不是减轻处罚和免于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的第三点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你公司陈述的第四点,因违法行为整改是你公司应当落实的企业主体责任,不是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法定依据,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少罚或免罚请求不予采纳。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本应适时对水粪收集池进行检查,防范水粪渗漏问题发生,而你公司疏于管理水粪收集池渗漏导致部分水粪渗漏至养殖场外山水沟,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