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9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K1D293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村委会办公楼2楼2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11月6日,市级生态环境督察组检查发现你公司酵解风屏下方排洪沟水质异常,疑似有养殖粪污混入,交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和罗田镇人民政府共同排查。2025年11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区农业农村委和罗田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到你公司酵解风屏下方排洪沟及上游区域现场排查和11月12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6日,市级生态环境督察组检查发现你公司酵解风屏下方排洪沟水质异常,疑似有养殖粪污混入,交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和罗田镇人民政府共同排查。2025年11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区农业农村委和罗田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到你公司酵解风屏下方排洪沟及上游区域现场排查和11月12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将原粪干湿分离出的部分水粪污排至你公司东南侧自建的三个水池中,中间的水池池边设有一根长约10米、直径约10公分的地埋式PVC溢流管,水池内存放的水粪污正通过溢流管流入池旁雨水沟,与雨水混合后经养殖场地下涵管流至你公司酵解风屏下方崖坎,汇入大沟,然后汇入罗田河。经采样分析,你公司中间水池溢流管流入池旁雨水沟的水粪污化学需氧量为1140mg/L、氨氮为299mg/L、总磷为46.0mg/L、总氮为392mg/L、粪大肠菌群为160000MPN/L,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限值的1.85倍、2.7375倍、4.75倍、15倍。导致你公司酵解风屏下排洪沟外流水化学需氧量为58mg/L、氨氮为9.85mg/L、总磷为1.79mg/L、总氮为15.1mg/L、粪大肠菌群为35000MPN/L。依据《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你公司养殖粪污通过异位发酵床发酵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外售,不外排,你公司利用管道将自建池内粪污排放于公司外河沟,违反了环评规定。综上,你公司没有按照《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处置养殖粪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将自建水池内水粪污排放至排洪沟对沟内水体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3、2025年1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XXX所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551号)。
5、2025年11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提供的《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页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1〕36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没有按照《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处置养殖粪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将自建水池内粪污排放至排洪沟对沟内水体造成了污染。
6、2025年1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投诉受理单(2024-2025年共12份)、约谈记录(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4分)。
证据6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12次,被处罚4次,其中一次罚款为749687元。
7、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办公室主任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5、7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8、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8、9证明你公司养殖场东南侧三个自建水池中依然装满水粪污,中间水池内水粪污液面已下降至管道溢流口下方约20公分,未见有粪污外流进入雨水沟。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4-6号),责令你公司将自用水塘北岸三个水池内存放的水粪污抽到粪污处理设施处理,保证池内存放的水粪污不因任何原因出现外流。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30号),拟责令你公司停业,停业期限拟为六个月。2025年12月30日,经区政府会议决定,待2026年1月20日前你公司建设和完善相关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后,不将对你公司进行停业处罚。2026年1月20日,经我局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按区政府要求,正在建设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对此,2026年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重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重告〔2026〕1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6年2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上阐述的事实和理由:一是事实认定错误,且已进行相应整改。 2025年11月6日,市级生态环境督察组、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罗田镇人民政府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我单位存在偷排粪污的情况。2025年11月7日,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罗田镇人民政府发现我单位原粪干湿分离出的部分水粪污误流至我单位自建的水池。贵单位在证据8.9中也载明“未见有粪污外流进入雨水沟”,故我单位主观上无排污故意,并已进行了整改,态度良好,贵单位在认定主观故意部分认定过重,应予以调整。二是监测数据的采样、分析过程可能存在结果不准确。贵局执行人员对污水采样单一,对单一水样的监测结果可能与客观情况不符,可能存在结果不准确。三是我单位未因突发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贵局认定我单位未造成突然环境事件,故不应当该部分有裁量因子。四是我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贵局执行人员调查过程中,我单位均积极配合处理,其后在文书中也载明积极配合调查,故裁量因子认定较重。五是不能以投诉次数作为考核依据。我单位已在当地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到数年之久,难免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个别投诉情况属正常现象,不能据此作为考核依据。六是整改措施。我单位已初步建成污水处理生产线即将投入使用。七是关于处罚幅度方面。如前所述,贵局事实认定错误,拟作出的处罚幅度过重,与我(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即使贵局仍然认定我单位违法,我单位也存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未被充分考虑,如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等。恳请贵局予以考虑。八是鉴于上述理由,我(单位)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涉及我(单位)的重大权益,且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恳请贵单位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充分听取我(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作出决定。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万环听通〔2026〕1号),告知听证相关事宜。2026年2月28日,你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故视为你公司放弃本次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一点,不予以采纳,理由:一是2025年11月6日上午,市级生态环境督察组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就发现酵解风屏下方排洪沟外流水浑浊、有猪粪味,当时就怀疑有粪水混入,并进行了采样。经分析,11月6日你公司排洪沟外流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106mg/L、18.9mg/L、3.69mg/L,比11月7日粪水从外存池排出流至排洪沟与山水混合后的外流水化学需氧量为58mg/L、氨氮为9.85mg/L、总磷为1.79mg/L高出了一倍,充分证明督察组检查当天有大量高浓度粪水在外排,并不是未发现偷排的情况。二是你公司在养殖场东南侧修建三个水池时,同时也从发酵场集粪池向其配套铺设了输送管道,三个水池内长期装满养殖粪水,如执法人员在2025年1月6日、7月22日、8月12日、8月29日、10月27日等时段利用无人机巡查时三个水池内均装满粪水,包括今年1月20日、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三个水池内仍均装满粪水,并不是你公司提出的干湿分离后的水粪误流入自建水池内,而是你公司长期主动将干湿分离后的水粪外存入三个自建水池内。三是现场检查人员在2025年11月7日14点55分左右就发现了你公司养殖场东南侧中间水池内的粪水正在通过设置的溢流管流入旁边的雨水沟,罗田镇政府工作人员XXX立即给你公司办公室主任XXX打电话叫其前来确认及阻断粪水继续外排,但XXX以有事不能前往,之后一直不接电话,直到11月7日18点40分左右XXX才安排工人将水池内的粪水抽转至上面的池子内,19时许池内液面下降粪水才停止了外排。虽然你公司对外流粪池内的粪水进行回抽停止了外排,但从11月6日上午督察组检查怀疑有粪水外排起到现场检查人员11月7日下午发现粪水正在外排止持续了约30个小时,特别是在现场检查人员11月7日14点56分发现水粪污正在外排通知XXX后,池内粪水又足足排了4个小时。四是《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重告〔2026〕1号)证据8“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证据9“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是我局在2025年12月2日对11月7日你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只是证明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二点,不予以采纳,理由:一是你公司《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要求养殖粪污采取异位堆肥发酵成有机肥后销售,粪污不外排,没有法定排污口,你公司利用管道偷排粪污行为,属禁止性行为,因此只能进行单次采样确定偷排粪污浓度及偷排粪污对相关水体造成污染的情况。二是采样时你公司的粪污处置人员姜开明和现场检查人员均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全程音视频记录,采样、交接及分析过程均留存相关原始记录供查证,也不存在分析结果不准确的情况。三是经检测,你公司自建池内、酵解风屏处排洪沟均含有不同浓度的养殖特征污染物,充分证明采样规范、分析结果准确,你公司排放的是养殖粪污,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三点,不予以采纳,理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分为三种: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修正裁量因子,“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共性裁量因子之一,裁量因子分为“未造成、一般、较大以上”,计算时裁量因子取“未造成”,其对应的裁量等级为“1”,合法合规。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四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合法合规,裁量因子认定为最轻的一种。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五点,不予以采纳,理由:一是《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是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要求在行政处罚裁量时需要将投诉次数作为裁量因子。二是《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重告〔2026〕1号)证据6列举的投诉受理单2024-2025年共12份,情况属实。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六点,关于你公司提出已初步建成污水处理生产线即将投入使用的问题。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评及批文要求,粪污的处理工艺、方式及去向已发生重大变化,建议你公司要高度重视,及时到相关部门咨询及完善手续,在未获得批准之前,严禁粪污外抽及处理后的废水直接外排。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七点,不予以采纳,理由:你公司至开始养猪以来,周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投诉举报,引起上级部门和新闻媒体多次关注,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已受到我局6次约谈、4次处罚。特别是在2025年8月10日利用下雨天暗管偷排粪水被区我局高额度罚款处罚后,又在2025年11月7日继续偷排、漏排粪水,典型的属于思想麻痹、肆无忌惮、屡教屡犯,其性质较为恶劣。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陈述的第八点,已将你公司在《听证申请书》中的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报告我局案审会,通过集体讨论对你公司作出的该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核算,你公司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核算裁量因子认定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养殖废水,裁量等级取1;2、排污情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取5 。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次数:4次,裁量等级取4;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裁量等级取4;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情况,5次以上,裁量等级取5;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2。经过公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小写:73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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