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6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隆伊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隆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BYJD4E7H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路163号附1号2单元4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高家村五组原重庆市万州区满鑫矿业矿坑进行现场检查和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会同万州区新田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现场勘察和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重庆市万州区绿茵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购买再生沙(废渣)401920千克,于2026年1月5日将401920千克再生沙(废渣)运至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高家村五组原重庆市万州区满鑫矿业矿坑内倾倒,之后在倾倒的再生沙表面覆土。你公司以上行为系擅自倾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照片资料。
3、2026年1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XX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年1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XX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照片资料。
5、2026年1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隆硼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6年1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XX厂长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1月19日XXXX厂长XX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19〕110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摘印件、《2026年1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绿茵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磅单》11张复印件。
8、2026年1月19日XXXX厂长XXX提供的《再生沙销售合同》复印件。
9、2026年1月22日XXXX提供的《情况说明》。
10、2026年1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市12369环保受理案件处理回复单》。
证据1、2、3、4、5、6、7、8、9、10证明你公司将从XXXX购买的401920千克再生沙(废渣)运至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高家村五组原XXXX矿坑内倾倒。
11、2026年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5、11证明你公司本次非法所得为5226元、本次处置费用为10700元。
12、2026年1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2026年1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13证明你公司将倾倒在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高家村五组原XXXX矿坑内的再生沙(废渣)全部清运完毕。
14、2026年1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隆硼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14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6〕4-1号),责令你公司及时将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高家村五组原重庆市万州区满鑫矿业矿坑内的再生沙全部清运,妥善贮存或利用。2026年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核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裁量等级取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你公司本次处置费用不足十万,按十万计算。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非法所得为5226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作出处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的罚款;
2.没收你公司非法所得伍仟贰佰贰拾陆元(小写5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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