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3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觉醒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EHBNAH36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三峡移民广场三峡之眼南展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1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夜间社会生活噪声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夜间社会生活噪声进行了监测,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2月17日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565号)显示,2025年12月13日你公司音响设施夜间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为72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夜间标准限值17dB(A)。你公司的行为系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照片资料。
3、2025年12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565号)。
4、2025年12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2025年12月13日音响设施夜间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为72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夜间标准限值17dB(A)。
5、2025年12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举报受理科提供的投诉单共4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因噪声问题被投诉4次。
6、2025年12月2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7、2026年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6年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9、2026年1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6〕第H004号)。
证据7、8、9证明你公司对排放噪声进行了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4-8号),责令你公司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外排社会生活噪声的隔音降噪工作,保证噪声达标排放。2026年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取1;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以上,裁量等级取5。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取3;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玖拾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玖拾元(小写:238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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