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罚〔2026〕2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驰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925B49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龙翔大道68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不予处罚理由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12月2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通过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你公司历史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抽查部分车辆尾气检测信息,发现在你公司进行排放检验的车牌号为渝DL5058、渝F11956和渝D75693的车辆存在温度传感器垫高情况(温度传感器垫高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废气处理药料尿素的使用量,车辆在使用时废气排放量可能增大),你公司在对上述3台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未对温度传感器是否垫高情况进行审查,就出具了外观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系出具虚假的合格机动车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资料。
3、2025年12月2日你公司负责人XX提供的车牌号为渝DL5058、渝F11956和渝D75693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2025年12月2日你公司负责人XX提供的车牌号为渝DL5058、渝F11956和渝D75693车辆在你公司排放检验过程中的外观检查相片。
5、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XX、外检员XX分别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在为温度传感器垫高的车牌号为渝DL5058、渝F11956和渝D75693的3台车辆进行排气检验时,未对温度传感器是否垫高情况进行审查,就出具了外观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系出具虚假的合格机动车检验报告。
6、2025年12月2日你公司负责人XX提供的对渝DL5058、渝F11956和渝D75693召回重检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12月2日你公司负责人XX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之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2-12号),责令你公司加强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所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使用判定规则。2026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未对污染物控制装置的作弊装置作出明确定义,你公司未将温度传感器垫高情形理解为作弊行为,故你公司“未对温度传感器是否垫高情况进行审查,就出具了外观检验合格报告”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你公司在事后及时召回上述三台机动车重新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及时制止了车辆排气可能增大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不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加强管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公司应当严格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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