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6〕2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24188054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1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在收到《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2025年第四批)后,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10月31日、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收到《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2025年第四批)后,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10月31日、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在你公司进行尾气检测的车牌号为渝A225JS(车辆识别代号:LWLTFS2D9EL026790)(2025年、2020年)、渝D90X09(车辆识别代号:LWLTFS7D4CL033183)(2025年、2021年)、渝AH717N(车辆识别代号:LSFAM11A7JA045060)(2025年、2024年)、渝F81K77(车辆识别代号:LWLTF2D1EL024807)(2024年、2023年)和渝A939CQ(车辆识别代号:LGWDBC199JB008766)(2024年、2023年)的共10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以上5辆机动车在你公司近期(分别为2025年、2025年、2025年、2024年、2024年)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而以上5辆机动车在你公司过往(分别为2020年、2021年、2024年、2023年、2023年)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你公司未对车辆进行核查就以“四驱无法切换”为由,对本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上述5辆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上述五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且对上述五台机动车辆出具尾气排放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其行为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照片资料。
3、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XXX和外检员XXX分别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质量负责人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0月31日你公司经理XXX提供的车牌号为渝A225JS(车辆识别代号:LWLTFS2D9EL026790)(2025年、2020年)、渝D90X09(车辆识别代号:LWLTFS7D4CL033183)(2025年、2021年)、渝AH717N(车辆识别代号:LSFAM11A7JA045060)(2025年、2024年)、渝F81K77(车辆识别代号:LWLTF2D1EL024807)(2024年、2023年)和渝A939CQ(车辆识别代号:LGWDBC199JB008766)(2024年、2023年)的共10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摘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五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且出具尾气排放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6、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补充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检测5台车违法所得共计250元。
7、2025年10月31日你公司经理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8、2025年12月3日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
9、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11、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8、9、10、11、12证明你公司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烟度计探头固定不牢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举报了“XX碎石加工线下方有部分碎石未采取覆盖措施抑制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4-5号),责令你公司加强相关标准和规范学习,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使用判定规则。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烟度计探头固定不牢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举报了“XX碎石加工线下方有部分碎石未采取覆盖措施抑制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较少,仅有250元,又依据《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情节,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小写: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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