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不罚〔2026〕1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3376336X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九龙工业园九沙路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不予处罚理由
在收到《重庆市第二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后,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收到《重庆市第二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处理情况反馈单》后,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自2025年5月安装以来至10月30日止,催化室温度始终保持在20-40℃之间,低于《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安装维护使用说明手册》中催化剂的最佳使用范围为200-250℃,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全设备部副部长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5日你公司安全设备部工作人员XXX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2〕53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页、《排污许可证》摘页复印件。
5、2025年10月31日你公司安全设备部副部长XXX提供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安装维护使用手册》复印件、《培训记录表》复印件、《工业买卖合同》复印件、《碳纤维工厂(涂装)部门生产日报表》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6、2025年10月31日你公司安全设备部副部长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7、2025年11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年11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
9、2025年11月5日你公司安全设备部工作人员XXX提供的《监测报告》(贰份)。
证据7、8、9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2-0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安装维护使用手册》规定的温度进行设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在2025年10月31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当天,已对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进行了调整,催化室温度运行时保持在200度左右,且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6月27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以及2025年9月5日排污的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系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和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安装维护使用手册》规定的温度进行设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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