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31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万州区利敏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EUB4BY9G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龙都大道390号万州国际汽车机电物流贸易城10号楼三层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于2025年10月7日23时45分对万州区万一中至驸马片区库岸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10月13日对你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7日23时45分到达你经营部承建的万州区万一中至驸马片区库岸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水泥稳定料铺装工程工地现场进行检查及10月13日对你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你经营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在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擅自使用压路机、铺装机进行产生噪声的水泥稳定料铺装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5年10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万州区万一中至驸马片区库岸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水泥稳定料铺装工程现场负责人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13日你经营部万州区万一中至驸马片区库岸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水泥稳定料铺装工程现场负责人XXX提供的《水泥稳定料铺装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你经营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在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水泥稳定料铺装施工作业。
5、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5、6证明你经营部对万州区万一中至驸马片区库岸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水泥稳定料铺装工程夜间未进行施工作业。
7、2025年10月13日你经营部万州区万一中至驸马片区库岸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水泥稳定料铺装工程现场负责人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4、7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经营部。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经营部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1-009号),责令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情况下,不得进行夜间施工作业。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经营部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经营部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核算,你经营部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取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2、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经营部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你经营部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经营部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