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25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2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伸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DA8PR46Y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凤仙路596号
当事人姓名:邓美波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6月24日、7月2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你公司视频监控平台发现,你公司2025年6月10日对车牌号为渝A35M6Z的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验时,于2025年6月10日13时48分检测不合格,出具一份不合格报告,不合格原因为OBD检测不合格,2025年6月10日14时26分再次检测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报告。期间渝A35M6Z车辆未驶离你公司,也未到修理机构进行维修。你公司出具的渝A35M6Z车辆万州区周家坝优优汽修厂维修《证明》是你公司自行填写的,你公司工作人员在站内对渝A35M6Z车辆清除了OBD故障代码,并以万州区周家坝优优汽修厂的名义填写了维修证明。你公司的行为系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照片资料。
3、2025年6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渝A35M6Z车辆2025年6月10日在你公司检测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录像(贰份)。
4、2025年6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证人万州区周家坝优优汽修厂法定代表人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6月24日、7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邓美波分别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邓美波提供的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
7、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邓美波提供的渝A35M6Z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8、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邓美波提供的万州区周家坝优优汽修厂出具的渝A35M6Z车辆维修《证明》复印件。
证据1、2、3、4、5、6、7、8证明你公司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9、2025年7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证明》。
证据1、5、9证明邓美波为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0、2025年7月2日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邓美波提供的《收据》复印件。
证据5、10证明你公司检测渝A35M6Z车辆的违法所得为450元整。
11、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邓美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12、2025年7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2025年7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13证明未发现你公司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已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2-0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5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和你公司负责人邓美波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和你公司负责人邓美波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核算,你公司及你公司负责人邓美波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裁量等级取1;2、涉及机动车数量(辆):1辆,裁量等级取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个人,裁量等级取0、-1;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你公司主要负责人邓美波处罚款壹万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你公司负责人邓美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2.没收你公司非法所得肆佰伍拾元(小写:450元);
3.对你公司负责人邓美波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及你公司负责人邓美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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