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21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区邓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万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89UK0W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万二村三组91号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重庆市巴渝治废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经营正常,但从2024年4月17日后未正常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然后于4月16日对你公司位于万州区双河口街道龙康路83号(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的废矿物油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4月22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重庆市巴渝治废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经营正常,但从2024年4月17日后未正常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然后于4月16日对你公司位于万州区双河口街道龙康路83号(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的废矿物油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4月22日调查,发现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17日你公司一共收购废矿物油36.88吨,转出37.88吨,收购和转出的废矿物油均填写运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你公司目前库存的20.56吨废矿物油在收购时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3、2025年4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万安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万安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摘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废矿物油收集转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摘录)。
5、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万安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复印件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9份<部分>)。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目前库存的20.56吨废矿物油在收购时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2025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7、2025年4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废矿物油经营者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6、7证明你公司举报XXX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售废矿物油的违法事实属实。
8、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万安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9、2025年5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5年5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库存的20.56吨废机油现已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准备交由四川金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已构成“收购废矿物油时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2-04号),责令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2025年5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收购废矿物油时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裁量等级取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玖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鉴于你公司举报XXX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售废矿物油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9%执行。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陆元(小写:1584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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