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20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世万养殖场
经营者:蒲荣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TT266E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玉都村1组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进行例行巡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和4月23日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进行例行巡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和4月23日调查,发现你养殖场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的环保措施对养殖粪污进行“低架网床+益生菌+异位发酵”处理,而是将养殖粪污经干湿分离出的水粪污贮存在发酵场集粪池内,然后通过水泵及配套的黑色50PE管抽送至你养殖场东南方约200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落底塘内,落底塘塘坎有塘内污水外排的痕迹,落底塘溢流口旁管道和塘体存在渗漏,外渗污水流入塘坎外崖下河沟,与河沟内河水汇合后最终流入苏马河。经采样监测,你养殖场发酵场集粪池内水粪污化学需氧量为7890mg/L、氨氮为873mg/L、总磷为228mg/L、总氮为984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的18.7倍、9.9倍、27.5倍、23倍。导致落底塘内污水化学需氧量为1510mg/L、氨氮为471mg/L、总磷为110mg/L、总氮为714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你养殖场将发酵场集粪池内水粪污抽排至落底塘内对落底塘水体造成了污染。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系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3、2025年4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营者蒲荣丰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239号)
5、2025年4月23日你养殖场经营者蒲荣丰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养殖场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的环保措施处置养殖粪污,而是“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将发酵场集粪池内水粪污抽排至落底塘内对落底塘水体造成了污染。
6、2025年4月23日你养殖场提供的《关于自查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报告》。
7、2025年4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年4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9、2025年4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文家坝万州区忠臣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5年4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文家坝万州区忠臣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6、7、8、9、10证明你养殖场主动供述了我局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未掌握的“你养殖场未及时回收露天堆放的未采取防雨水、防流失的干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举报了“万州区忠臣建材经营部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粗沙和细沙未进行覆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1、2025年4月23日你养殖场经营者蒲荣丰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养殖场。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当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养殖场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4-2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拆除集粪池内水泵及配套的抽送水粪污的PE管,并对落底塘内的污水进行清理。2025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养殖场主动供述了我局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时未掌握的“你养殖场未及时回收露天堆放的未采取防雨水、防流失的干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举报了“万州区忠臣建材经营部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粗沙和细沙未进行覆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规定裁量。
3、你养殖场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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