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19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熊万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K1D293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村委会办公楼2楼2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接到罗田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反馈有村民反映你公司有粪污外排影响周边河流水环境质量的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利用无人机对你公司及周边进行空中巡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粪污处置区内水粪污处理设施中的厌氧池池壁有裂缝,池内正在处理的沼液部分外渗在地势低洼处汇集,然后流入雨水沟,顺着雨水沟流至猪饮余水收集池旁时和外渗的猪饮用余水混合后从猪饮用余水收集池外侧崖坎流出养殖场,流入养殖场下方的六合沟内。你公司对渗漏出的水粪污进行了回抽处理,没有任其外流。经采样监测,你公司厌氧池渗漏点水粪污COD为3650mg/L、氨氮为368mg/L、总磷为48.9mg/L、总氮为368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你公司行为系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照片资料。
3、2025年4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132号。
5、2025年4月9日你公司办公室主任XXX提供的《万州区罗田镇六合村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1〕36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厌氧池池壁裂缝,致使部分水粪污流入到六合沟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6、2025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7、2025年4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年4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对外渗厌氧池配备了收集容器,收集外渗水粪污,收集容器的水粪污定期回收处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4-1号),责令立即对渗漏的厌氧池和猪饮余水沉淀池进行堵漏修复,并将外渗的水粪污和猪饮余水进行回收处理。2025年4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不到位,厌氧池池壁出现裂缝,部分水粪污从裂缝中渗出流入到六合沟内,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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