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11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名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D7GN8J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腊烛村4组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粪污收集池老化出现裂缝,部分水粪污从裂缝中渗出流入到收集池下方的雨水沟(排水沟),由于你公司处理不是很得当,导致少量粪污进入永定沟内。经采样监测,你公司粪污收集池下方约50米处排水沟内水粪污COD为10600mg/L、氨氮为834mg/L、总磷为84.8mg/L、总氮为959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你公司行为系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5年3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5〕第H116号。
5、2025年3月21日你公司经理XXX提供的《重庆名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页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1】82号)复印件、《重庆名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批版)摘页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粪污收集池老化出现裂缝,部分水粪污从裂缝中渗出,流入雨水沟,少量流入了永定沟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6、2025年4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4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片资料。
证据6、7证明你公司对养殖场粪污收集池的漏点进行了修复,并对粪污收集池下方的山坡和雨水沟处的粪污痕迹进行了清理。
8、2025年3月21日你公司经理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5〕3-01号),责令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流出的粪污进行清理。2025年4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不到位,粪污收集池出现裂缝,部分水粪污从裂缝中渗出流入到收集池下方的雨水沟,少量粪污进入永定沟内,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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