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6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朝洋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承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KP259N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朝阳村11组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查看《重庆市水质自动监管平台》发现万州区石桥河老娃洞河流断面数据监测连续超标,便通过无人机巡查溯源、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查看《重庆市水质自动监管平台》发现万州区石桥河老娃洞河流断面数据监测连续超标,便通过无人机巡查溯源、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刮粪机于2024年11月19日损坏,由于购买零配件和修复的时间及流程较长,为了防止粪污流出,你公司便对刮粪机轨道口进行了封堵,由于冲洗圈舍的消毒水对轨道口封堵材质进行了软化,于2024年12月19日凌晨出现缺口,部分粪污从缺口处漏流出通过赶猪道下方管道流入公路边沟,由于渗漏发生在深夜未及时发现该情况,致使部分粪污顺着公路边沟流入陈家沟,少量粪污流入了石桥河。经采样监测,你公司赶猪道下方管道出口流出的水粪污COD为10700mg/L、氨氮为516mg/L、总磷为94.3mg/L、总氮为829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你公司行为系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2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560号。
5、2024年12月30日你公司经理XXX提供的《万州区武陵镇朝洋居生态科技养殖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页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1〕88号)复印件、《重庆朝洋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州区武陵镇朝洋居生态科技养殖基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刮粪机损坏和刮粪机轨道封堵口出现缺口,致使部分粪污漏流出,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6、2025年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6、7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损坏的刮粪机已修复,已正常进行刮粪;没有粪污外流;对2024年12月19日流入陈家沟的粪污进行了清理。
8、2024年12月30日你公司经理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1-025号),责令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流出的粪污进行清理。2024年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因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刮粪机和管理不到位致使刮粪机轨道封堵口出现缺口部分粪污漏流出,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量。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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