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4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博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AH8618L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三台工业园区梓州产城新区创新科技孵化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9组碎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和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9组碎石场现场检查及12月10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9组于2024年7月开始建设“利用隧道洞渣加工AB回填科、喷锚料项目”,目前还未投入正式生产,正进行设施设备的安装,在设施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你公司“利用隧道洞渣加工AB回填科、喷锚料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辉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1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辉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页。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9组建设的“利用隧道洞渣加工AB回填科、喷锚料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3、4证明你公司碎石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25万元。
证据1、2、3证明你公司在“利用隧道洞渣加工AB回填科、喷锚料项目”建设中安装设备时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5、2024年12月1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6、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6、7证明你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9组建设的“利用隧道洞渣加工AB回填科、喷锚料项目”停止了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利用隧道洞渣加工AB回填科、喷锚料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1-024号),责令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前不得开工建设。2024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碎石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核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取2;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2。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小写:3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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