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2025〕1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1385R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的遥感监测在歇凤山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疑似有人为活动的交办件后,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利用无人机空中巡查、对你公司承建的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搬迁(综合提升项目)-防火通道工程(A、B线)进行现场检查和2024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空中巡查、对你公司承建的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搬迁(综合提升项目)-防火通道工程(A、B线)进行现场检查及10月17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歇凤山市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搬迁(综合提升项目)-防火通道工程(A、B线)时,没有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而是将开挖道路产生渣土沿道路沿线山坡丢弃,导致道路下方部分树木倒塌、枯死以及灌丛和杂草被掩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0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XXX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搬迁(综合提升项目)防火通道工程(A、B线)合同》摘印件。
5、2024年10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平湖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件、《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你公司在歇凤山市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搬迁(综合提升项目)-防火通道工程(A、B线)时,没有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而是将开挖道路产生渣土沿道路沿线山坡丢弃,导致道路下方部分树木倒塌、枯死以及灌丛和杂草被掩埋。
6、2024年12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12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6、7证明你公司在歇凤山市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修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搬迁(综合提升项目)-防火通道工程(A、B线)时倾倒在公路外侧山坡的渣土上种植了樟树苗,撒播的草籽已发芽。
8、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4、8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之规定,已构成“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4-12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7日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积极恢复渣土损毁区域植被。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核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