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01MB1851982G/2024-00266
[ 发文字号 ] 万环不罚〔2024〕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罚〔2024〕5号 )

日期:2024-10-31 来源: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万州区牌楼街道万福生活超市                 

经营者:张椿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61BHDU3F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金石北路333号2号车库负1-超市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超市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发现你超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超市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监测,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30日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392号)显示,你超市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为62dB(A),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类区,昼间60dB(A)的限值2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9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采购X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392号)。

证据1、2、3、4证明你超市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为62dB(A),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类区,昼间60dB(A)的限值2dB(A)。

5、2024年9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9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相片资料。

7、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429号)

证据5、6、7证据你超市在8月27日现场检查的当日就对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排风管加装了隔音减震胶垫,对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了整改治理,符合《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类区限值要求。

8、2024年9月6日你超市采购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超市。

你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向你超市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4-10号),责令2024年9月20日前完成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的隔音降噪整改,保证噪声达标排放。2024年9月30日,我局向你超市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超市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4年9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万环罚告字〔2024〕54号的陈述》,述称:一是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及环境监测的当日你超市就对相关设备加装隔音止震胶垫减小外排噪声;二是2024年9月19日经监测,你超市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达标;三是鉴于检查当日就完成了整改,外排社会生活环境噪声仅超标2分贝,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核查,你超市上述陈述情况属实,我局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 你超市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于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你超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超市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2.你超市应当加强检查,确保中央空调及配套散热风扇降噪设施发挥正常作用,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

3.你超市应诚恳听取附近居民关于噪声扰民意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