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4〕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L0PB1W
法定代表人:刘芳玉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关子七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粪污未进入粪污处理区进行异位发酵处理,而是直接抽排至山上菜地和林地进行施肥,排入林地中的粪污又渗漏到公路边的田地和荒地。经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出的粪污在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外山沟采样点残留粪水COD为2540mg/L、氨氮为1520mg/L、总磷为1090mg/L、总氮为2070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系直接向菜地和林地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和图片资料。
3、2024年1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金光江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032号。
5、2024年1月26日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金光江提供的《武陵镇鹿井村生态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页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20〕160号)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菜地和林地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6、2024年1月26日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金光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7、2024年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4年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7、8证明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集粪池粪污抽向粪污处理区,菜地周边的残留粪污已清理完毕。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4〕1-001号),责令立即将隔离舍的养殖粪污抽入粪污处理区进行异位发酵处理,并限于一个月内对进入荒地、田地和山林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消除影响。2024年2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将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抽排至菜地和林地排放,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量。
3、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小写: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振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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