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P9C91
法定代表人:黄国映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五一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31日,接到12369环保投诉后,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前往重庆市万州区孙家镇和余家镇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庆市万州区凤池养猪场集粪池内的水粪在抽往异味发酵场的过程中使用的PE管破裂,导致部分粪污流至山坡下凤池沟。重庆市万州区凤池养猪场的粪污处置项目由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权外包,抽排水粪的PE管破裂导致部分粪污流至山坡下凤池沟的行为系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为。经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凤池沟铁路隧道旁废水COD为1980mg/L、氨氮为113mg/L、总磷为31.1mg/L、总氮为205mg/L、粪大肠菌群大于等于240000MPN/L。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系负责运营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确保其正常运行。
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映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12369环保受理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
5、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映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孙家镇绿元宝生态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摘页。
6、2024年1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353号。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确保其正常运行。
7、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映提供的《家庭农场粪污处置承包合同》复印件。
8、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映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1、3、7、8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2024年1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1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排水粪的PE管破裂处已修复,并对漏流至凤池沟的水粪进行了回抽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4日向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4〕3-01号),责令立即对破裂管道进行修复,组织人员对漏流至河道内的水粪进行清理。2024年1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不当未及时发现抽排粪污的PE管破损,导致部分粪污漏流至溪沟,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量。
3、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酵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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