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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851982G/2023-001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万环不予罚〔2023〕4号)

日期:2023-08-11 来源: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予罚〔2023〕4号

重庆市万州区名岛家具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6433152N

投资人:肖玉宏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芦家坝工业园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从事定制衣柜生产过程中,使用水性漆对产品进行喷漆,喷漆在喷漆房内进行,但喷漆房没有密闭,也没有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直接排到厂外。根据你厂提供的《检测报告》,你厂使用的水性漆含有VOC,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为有机废气。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6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投资人肖玉宏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20日你厂投资人肖玉宏提供的《检测报告》。

证据1、2、3、4证明你厂喷漆作业未在密闭设施中进行,也没有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直接排到厂外。

5、2023年6月20日你厂投资人肖玉宏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厂。

6、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7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6、7证明你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厂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1-007号),责令限于2023年7月20日前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2023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厂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30号)的陈述》,述称:一是我单位名岛家具厂关于环保违规操作的情况,并不是我单位不遵守环保法,也不是不重视环保法,我厂也非常深刻了解知道环保的重要性,污染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自从环保局第一次到我单位来过后,我单位都是一直在努力配合支持环保工作,由于我单位目前的油漆房建设的位置处于违章建筑,占了经开区150平方的土地,从一月份开始经开区就要求我拆除,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拆除的正式通知,所以我单位没有及时整改,我单位得到环保局第一次警告必须整改的通知后,就立马将环保设备定了并且交了定金,在4月中旬设备全部都已经发到位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经开区拆除或者不拆除的准确回答,导致设备无法安装,直到6月20号才确定不拆除,在6月24日我单位立马将设备安装到位。二是我单位是一家定制家具厂,多数都是做免漆板家具,就是偶尔喷点漆也是水性环保漆,用量也非常少,对环保造成影响并不大。三是由于我厂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轻微,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整改,鉴于此,请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我厂免于行政处罚。经审核,你厂陈述的第一点情况属实予以采纳。你厂陈述的第二点,你厂喷漆用的是水性环保漆,用量也非常少情况属实。你厂陈述的第三点因没有证据证明你厂喷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轻微,故予以采纳。

    因你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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