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3〕29号 )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15283G
法定代表人:余江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重报万州中心三峡文化创意产业园4号楼第3层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6月2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进行无人机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侧壁有一个直径约5CM小孔,池内的渗滤液通过小孔漏流入池边的雨水沟,然后混合雨水流入了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乔家村五组的陈家河沟。《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198号显示,渗滤液收集池漏流出的污水COD为437mg/L、氨氮为833mg/L、总磷为3.42mg/L、SS为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88.6mg/L、汞为0.00005mg/L、砷为0.0172mg/L、总铬为0.03mg/L、六价铬0.005mg/L、粪大肠菌群为24000MPN/L;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乔家村五组的陈家河沟流水COD为230mg/L、氨氮为109mg/L、总磷为0.53mg/L、SS为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2.9mg/L、砷为0.0077mg/L、粪大肠菌群为4900MPN/L。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5001017116550707001V)规定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处理后排入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沱口污水处理厂)再处理,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系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已构成“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乔家村5组陈家沟和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乔家村5组陈家沟和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6月20日、7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场长程继生分别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市12369环保受理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
6、2023年6月19日由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万州环(监)〔2023〕H198号)。
7、2023年6月20日由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场长程继生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环准〔2017〕116号)、(渝(万)环准〔2022〕41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8、2023年6月20日由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场长程继生提供的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2023年6月20日由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场长程继生提供的余江、程继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负责人身份。
10、2023年6月21日由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身份。
11、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2、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14号),责令立即修复渗滤液收集池,回收外流渗滤液并清理河沟。2023年7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向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31号的陈述申辩》述称:一是长岭垃圾填埋场从2003年修建完工后并投入运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由于季节温度的不断变化,导致混凝土强度降低从而导致使用年限降低。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将长岭垃圾填埋场移交其公司运营后,其公司严格要求现场人员每日进行巡查, 未发现渗滤液收集池周边出现渗漏情况,该渗漏点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渗漏现象。二是因6月2日遭受特大暴雨的自然灾害,山体洪水过大灌入渗滤液收集池,导致渗滤液收集池水位猛增,调节池内部压力过高,加之常年温度变化调节池内部材料膨胀和收缩造成墙体出现裂缝产生渗漏现象,收集池里两台浮球泵及时进行抽排至渗滤液调节池,但因水量过大调节池水位一直处于高位。由于此次大暴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三是针对渗滤液收集池侧壁出现渗漏的地方, 其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收集池池壁表层清理、铺钢丝网后混凝土进行浇固并整改完成。综上鉴于其公司长岭垃圾填埋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导致此次环境事故,恳请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此次环 境违法的行政处罚重新进行裁量。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的第一点、第二点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不予采纳,6月1日投诉人举报“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污水外流,导致河沟河水呈红色并有大量泡沫”证明6月1日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污水外流至了陈家河沟;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收集池还在往河沟渗漏污水,本来出现大暴雨公司应加强巡查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但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连续两天都在往河沟漏流污水,说明其公司疏于监管,虽未存在故意排污行为,但存在过失行为,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其公司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的第三点情况属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予以支持。因万州区长岭垃圾填埋场漏流出的污水随雨水流走,无法对漏流出的污水进行回收处理,不能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2、废水类别:生活污水。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无;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已完成整改;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经过公式裁量计算,对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柒佰伍拾元。
3、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柒佰伍拾元(小写:80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江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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