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书
万环不予罚〔2023〕1号
重庆熙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RA7A8W
法定代表人:向志鸿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北滨大道三段28号7幢26层2603室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S408省道白土至普子段改建工程混凝土搅拌场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产生的废渣堆放在场地边缘,场地边缘为河道斜坡,部分废渣洒落在河床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3月20日、3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鸿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擅自堆放遗撒固体废物。
5、2023年3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3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5、6证明你公司对擅自堆放遗撒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6号),责令于2023年3月22日前对堆放在场地外侧的废渣及河道内的废渣进行清理,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堆场。2023年4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3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在我局九楼会议室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阐述的事实和理由:一是针对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经了解情况,你公司并没有倾倒废渣洒落河道的行为,这些水泥遗留物不是废物废渣,是你公司修公路时必须使用的原材料,你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此请求作出不予处罚的申请。二是现场勘查笔录签名是手机上签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鸿未曾看到相应的内容,对内容不知情,调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诱导性签字,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两份调查询问笔录,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只有张顶云一个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视频影像资料显示“原材料”并没有倾倒到河床,是在农民的土地上,没有进入河道,土地你公司是给了租金的,所谓的废渣对你公司来说是原材料,是否是进入河床,你公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是河床里的废物废渣是污水处理厂造成还是你公司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公司认为证据不能证明你公司倾倒遗撒废物至河床的违法行为。经审核:你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一点,我局不予认可。理由: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均证明你公司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将混凝土搅拌时产生的废渣堆放在场地边缘河道斜坡上,部分废渣洒落在河床上。且三份证据均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鸿的签字确认,均认可违法事实存在。关于何为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做出的解释: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按此解释你公司堆放在场地边缘河道斜坡上物品属于固体废物。你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三点、第四点,我局不予认可。理由:你公司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将混凝土搅拌时产生的废渣堆放在场地边缘河道斜坡上,致使部分废渣洒落,不管是洒落在土地上还是河道里,都构成擅自堆放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交的视频资料证明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混浊废水,本案并未涉及河道水流混浊问题,对此证据不予采纳。你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二点,因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所申辩不实,故予以采纳。
因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案件调查人员在作调查询问笔录时询问和记录为同一个人”的申辩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行政处罚无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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