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6362R
法定代表人:曹娟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春华路2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绿色装备制造配套产业园之E12-0102配套工程场坪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该项目施工中对挖掘机和风炮机开挖作业点面未采取洒水喷淋降尘措施。
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之规定,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3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长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万州经开区九龙园绿色装备制造配套产业园之E12-0102配套工程场坪项目施工中对挖掘机和风炮机开挖作业点面未采取洒水喷淋降尘措施。
4、2023年3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3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相片资料。
证据4、5证明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点面安装了雾炮机进行控尘降尘。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7日向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2-02号),责令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渗措施。2023年3月2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
3、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对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壹万元的罚款;2、对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刘长春作出处伍仟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市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刘长春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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