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16号
被处罚单位: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J6T59Q
经营者:隆昌军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金山村社区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6日下午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对长江流域万州区境内支流新田河进行入河排口巡查,发现新田河边一处管道有污水流出,污水微黑、有粪臭、底有白色絮状物,排查发现污水来源为上方一养殖场。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存栏种猪约80头,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属养殖专业户,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因粪污沉淀池外侧雨水沟堵塞,雨水汇入沉淀池,混合粪污从沉淀池中溢出流入沉淀池旁边洼地,再通过涵管流入新田河。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没有采取措施任其粪污流入新田河,系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未及时对养殖粪污进行收集处理。
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已构成“未及时对养殖粪污进行收集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17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3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隆昌军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5、《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118号。
证据1、2、3、4、5证明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未及时对养殖粪污进行收集处理。
6、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相片资料。
证据6、7证明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8、《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9号),责令立即恢复雨水沟功能,将沼液沉淀池和附近洼地的沼液回收利用。2023年4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未及时对养殖粪污进行收集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
3、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隆昌军(万州区新田镇金山种猪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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