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LAGA3J
法定代表人:谯乾碧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恒合乡国兴村2组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从2023年2月14日起将养殖场发酵棚集粪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用罐车转运至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对面农田、荒地中,并向公路外长满杂草的荒坡里倾倒了10余车,田地、荒坡里的粪污顺着斜坡流到崖坎下。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发酵棚集粪池外端墙壁有一条约2公分宽的裂缝和里端墙底有一缺口,集粪池内粪污装满后通过裂缝和缺口外流至山水沟。
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乾碧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提取的《重庆万州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号农场种猪委托养殖合同》。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5号),责令严禁养殖废弃物排向场外,并对集粪池墙壁的裂隙和缺口进行封堵。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故意将粪污用罐车运送至养殖场外倾倒,且发酵棚集粪池有裂缝、缺口,任其粪污流至山水沟,属故意排污行为,且排污量较大,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综合裁量。
3、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喜财乐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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