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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851982G/2023-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23 来源: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12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Y08Q75

法定代表人:贺存均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高寨村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2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异位发酵场侧壁有裂缝,部分未完全发酵的粪污从裂缝处渗漏出经雨水管道流入小河沟,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217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217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220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贺存均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220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2023220日向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3-03号),责令立即阻止粪污渗漏,并对异位发酵床侧壁裂缝进行修缮。20233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从20231月开始养殖粪污从异位发酵场侧壁裂缝渗漏出,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粪污渗漏,任其这种事态发生发展,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综合裁量

3、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伍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恳鑫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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