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MJ4F3L
法定代表人:丁顺江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联盟村5组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酵棚垮塌无法对粪污进行正常发酵处理,便在发酵棚集粪池内安装1根管道将粪污抽至猪饮用余水收集池储存,猪饮用余水收集池渗漏无法储存粪污,粪污流入了场外树林里,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确保正常运行。
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顺江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万州区白土镇规模生态养猪场(德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页、《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5、2023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重庆万州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号农场种猪委托养殖合同》。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确保其正常运行。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4号),责令立即修复发酵棚和猪饮用余水收集池恢复其功能。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对垮塌的发酵棚和渗漏的猪饮用余水收集池进行修缮,放任养殖粪污流入公司养殖场外,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综合裁量。
3、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艾特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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