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1QULC4T
法定代表人:王燕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惠民村5组4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猪饮用余水排放管道破损,致使圈舍内部分粪污进入管道一并排入临时余水收集池内,临时余水收集池靠近悬崖边有一缺口,池内粪污从缺口处流出,流下悬崖,流入了山下无名小溪沟。经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水收集池外排污水COD为10300mg/L、氨氮为728mg/L、总磷为141mg/L、总氮为976mg/L、粪大肠菌群为240000MPN/L,系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排入养殖场外无名小溪沟。
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付庆林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075号。
5、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1、2、3、4、5证明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1日向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2-01号),责令2023年2月28日前修复通往临时余水池的管道破损处,并建设多级沉淀池,同时清除现有临时余水池内的养殖废弃物。2023年3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放任余水收集池内粪污从缺口处流出流入山下无名小溪沟,属故意排污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处罚额度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综合裁量。
3、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阔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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