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11号
被处罚个人:幸世锰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907XXXXXX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一4组9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幸世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幸世锰位于万州区新田镇太平溪大桥下的砂石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幸世锰堆场露天堆放的砂石约200平方米,场内2台雾炮机已损坏没有使用,砂石堆场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幸世锰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已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幸世锰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幸世锰砂石露天堆场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4、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相片资料。
证据4、5证明幸世锰对露天堆放的砂石进行了覆盖,整改措施也落实。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幸世锰。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幸世锰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3号),责令立即改正。2023年3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幸世锰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幸世锰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幸世锰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
3、幸世锰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幸世锰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幸世锰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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