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L47Y62
法定代表人:向家龙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白岩村三组2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猪粪污干湿分离后将水粪污排入一体化水设备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水粪污储存于养殖场内收集池中,收集池中水粪污大部分用槽车运送至果园施肥,少部分水粪污再经过一体化水设备进行处理后与猪饮水余水混合后经三级沉淀后排入两个猪饮水余水收集池中储存。第二个猪饮水余水收集池内有2根50mm的黑色PE管伸入池内水下,其中靠砚溪河一侧的管道上有一阀门为开启状态,将水粪污排入溪河边干水田中,再从干水田缺口处流入张家沟最后汇入砚溪河。经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用管道外排污水COD为1860mg/L、氨氮为324mg/L、总磷为7.6mg/L、总氮为495mg/L、粪大肠菌群为35000MPN/L,根据《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粪污不外排,对此,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系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家龙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2〕H437号。
5、2023年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页、《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万州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号农场种猪委托养殖合同》、《3号农场种猪委托养殖合同补充协议》。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6、2023年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6、7证明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主动交待了2022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4-1号),责令立即改正。2023年1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主动交待了2022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核定。
3、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嘉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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