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01MB1851982G/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27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2-28 来源: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233


被处罚单位: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BWA2P

法定代表人:刘仕万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宁路85号大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1224日夜间,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外排社会生活噪声进行了监测。《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2〕第H401)显示,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3#、4#监测点位夜间噪声值分别为52dB(A)55dB(A)分别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类区标准限值2dB(A)5dB(A),系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三十四“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已构成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1213122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1230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万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12132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4、《市12369环保受理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4份。

5《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2〕第H401号)。

620221230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1.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噪声超标的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8《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003号)证明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噪声超标问题经整改后噪声排放已达标。

9、《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20221230日向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场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24-21号),责令2023120日前采取隔音等措施,达标排放社会生活环境噪声20231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三十四之规定,已构成“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

3、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壹佰零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景都汇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227

      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