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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4619/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审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重庆市万州区审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日期:2023-08-14 来源:万州区审计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审计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科室、审计中心: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审计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审计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本基准相抵触。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审计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处罚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的,市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高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基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审发〔202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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