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复议应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万州府复〔2022〕241-263号

日期:2022-12-21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州府复〔2022241-263

申 请 人:某、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X号部分居民23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余某23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余某420229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因周某等19人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经书面补正,本机关于2022923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11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失后,本机关于20221130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719日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719日对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X作出的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由于增设电梯在万某公寓的大门口,涉及ABCD四个单元的共有共用部分,应该是四个单位业主表决,本案只有A单元业主参与了增设电梯的表决,违反《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的规定,没有经过占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二、被申请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增设电梯二楼有部分位置属于BCD单元专有部分,同时房子旧了,地基和结构不足以支撑电梯,可能会影响建筑安全。三、被申请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组织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在现场组织公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7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现场公示,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等资料也未公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四、被申请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之规定。在该施工图进行审查签字的表中,没有各职能部门的公章,证明该会审表并没有经过各部门审查。该表格样式在《暂行办法》已有公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表格完全不一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只考虑极少部分业主意愿,根本不顾及绝大多数业主的想法,被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该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10月,孙家书房上街X号(万某公寓)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办理该单元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太白街道孙家书房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上加盖了公章。经初步审核,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渝府办发〔201776《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经现场查看,该栋楼共ABCD四个单元,四个单元平面近似一个三角形,中间为中庭。负一层、负二层、一楼、二楼为万安菜市场,四个单元共有A单元及C单元东北侧2个出入口,C单元东北侧出入口由于周边环境整治及菜市场管理要求被封闭,BCD三个单元上下均从A单元进出,上到二楼半平台后,再通过悬挑外走廊到各自单元。同时,由于另一个出入口C单元旁楼梯需要从万安菜市场内部穿越,所以其他三个单元一般也习惯从A单元进出上下。A单元拟增设电梯位置位于现状消防道路,正对该单元楼梯口,拟建电梯到房屋外墙净距为2.4米。该道路是区城管局维护管理。2021111日,区城管局出具了城管2021设许字(X)号《万州区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同意开挖占用人行道用于安装电梯。被申请人规管科会同区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到现场进行了联合踏勘,均认为具备增设电梯条件。20211112日,被申请人按程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202216日,被申请人以《关于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X号申请增设电梯的复函》函复申请业主。20221月,电梯公司进场准备施工时,孙家书房上街XBCD单元业主反对在此增设电梯。2022224日,太白街道孙家书房社区居委会组织进行协调。2022228日,BCD单元业主诉称增设电梯对其进出有影响,太白街道遂组织进行了第二次协调并出具了调解书,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孙家书房上街XA单元申请安装业主调整了电梯位置,电梯到房屋外墙净距增加到3.2米,被申请人于202257日再次公示。2022511日,孙家书房上街XBCD单元业主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反对意见,并多次到被申请人处上访。20227月,申请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材料,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被申请人于2022719日依据《暂行办法》及渝规资发202143号文件核发了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X号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20211015日,万州区孙家书房上街X号(以下简称万某公寓)1单元(即A单元)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安装电梯的报告》,请求被申请人就万某公寓增设电梯进行审批,并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业主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初设示意图、分摊协议等相关材料,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显示万某公寓1单元共15户业主,15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2021111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了城管〔2021〕设许字(X)号《万州区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同意开挖人行道用于安装电梯,批准开挖时间为2021112日至20211230日。20211112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孙家书房上街X号增设电梯公示》、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等张贴在万某公寓1单元出入口及二楼半平台处,征求本单元业主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公示期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之后,被申请人会同城乡建设、消防、质监及辖区街道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同意的书面意见。因万某公寓234单元业主对于拟增设电梯位置有异议,经协商,1单元申请增设电梯业主将拟增设电梯位置调整到距1单元房屋外立面3.2米处。202257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公示。20227月,重庆玺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万某公寓增设电梯工程制作了施工设计图并出具了《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该报告载明“拟建设电梯不会对原房屋主体结构造成安全影响,能够保证安全使用;拟增设电梯总体可行”。2022711日,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渝万施审备案2022X号《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对万某公寓增设电梯工程予以备案。2022719日,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2022722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城管〔2021〕设许字(X)号延期《万州区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将批准开挖时间延长为2022723日至2022923日。

另查明,申请人系万某公寓234单元(即BCD单元)部分业主。经本机关现场勘察,万某公寓共1234四个单元,共用1单元出入口及34单元楼栋中间出入口。因34单元楼栋中间出入口长期封闭,234单元业主均从1单元出入口上至二楼半平台后再通过悬挑走廊走到各自单元出入口。万某公寓拟修建电梯位置为距1单元出入口3.2米处,拟修建电梯需在二楼半搭建廊桥连接楼栋平台。此外,拟修建电梯位于2单元楼栋侧面,且该建筑墙面无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申请安装电梯的报告》;2.万某公寓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万某公寓增设电梯初设示意图;5.业主书面同意意见;6.分摊协议;7.万某公寓加装电梯业主房地产信息统计表;8.增设电梯项目部门现场踏勘签到表;9.城管〔2021〕设许字(X)号《万州区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10.两次公示及公示照片;11.万某公寓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12.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13.《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14.渝万施审备案2022X号《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16.城管〔2021〕设许字(X)号延期《万州区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17.万某公寓现场勘察照片及视频。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之规定,万某公寓1单元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万某公寓1单元全体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该电梯增设在万某公寓门口,涉及四个单元共有共用部分,故应当由四个单元业主表决,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与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申请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审查与决定。1.组织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在现场组织公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7……2.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3.核发许可:审查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增设电梯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现场踏勘、公示、审查等程序后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确无法达成一致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单元业主(楼栋未分单元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栋业主),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之规定的主张。首先,申请人均不是增设电梯本单元业主;其次,经本机关现场勘察后发现申请人房屋外立面与拟修建电梯位置距离较远,未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采光,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电梯修建后对其房屋通风、采光有任何实质影响,故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进行现场公示,也未告知其听证权利,其作出的规划许可程序违法的问题。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已在万某公寓1单元出入口及二楼半平台处进行公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故该主张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719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21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